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实验室是学生进行实验实习,教师进行科研和可行的技术开发的场所。
第三条 我院的实验室工作,坚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保证学院实验教学任务完成的前提下,为教师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提供方便,对外承担委托实验,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我院实验室建设贯彻从学院事业发展实际出发,根据专业设置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方针,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加强实验室管理工作,所有实验室均要严格执行学校统一的各项管理制度,要努力做好实验室的行政、经济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材料,制定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配备方案,合理安排实验技术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注意实验内容的更新和实验方法的改进,注重教书育人。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科学创新的能力。
第八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实验教学正常开展,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积极开展实验装置、实验教具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技术开发研究工作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建立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学院整体建设规划;
(二)有利于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
(三)专管共用,体现“规模效益”,实验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教学实验室不予重复建设。
(四)符合学科发展需要,有利于形成特色。
第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建立实验室的基本原则;
(二)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三)有符合实验教学或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四)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
(五)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
(六)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配套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实验室的审批程序:
1、由系(部)提出建立实验室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填写申请报告;
2、经教务处、人事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取舍论证,报院实验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在批准建立实验室的同时,由相应的机构任命实验室主任。
第十四条 各专业实验室的调整与撤销,也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 我院的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纳入学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其中:房舍、设施纳入学院基建修缮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纳入学院财务预算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学院将根据需要与实际,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七条 我院实验室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和省实验室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院由主管教学的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十九条 成立院实验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教学的院长任组长,教务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有关处长任副组长,有关系(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主任为组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论证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与方案及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二)论证全校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方案;
(三)进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集体论证和审批工作;
(四)论证全校实验教学质量标准和评估方案;
(五)研讨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六)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进行论证,提供决策意见;
(七)评审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教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实验教学软件建设和实验教学过程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
(二)制定实验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实验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法、考试或考核、评估等实验教学文件的审定工作;
(三)调研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审批解决;
(四)负责实验教学软件材料费的分配工作;
(五)对实验教学过程进行管理,组织实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选优,组织总结和交流实验教学经验。
(六)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参与制订教学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
第二十一条 设备与实验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完善实验室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配合教务处做好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三)组织并参与编制实验室建设的发展规划,审核新建和撤销实验室的报告,并报院领导审批;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编制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分配教学仪器设备经费,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做好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负责实验教学维持费的审定和分配工作;
(五)配合人事处一起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六)调研教学实验室支撑条件(如房屋、人员、仪器设备、水电、环境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解决;
(七)组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前的论证,购置及验收工作,定期检查和考核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八)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和实验室管理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上报工作,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到帐、卡、物相符;
(九)组织总结和交流实验室工作经验,负责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有一名主任主管本系(部)的实验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系(部)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提出修订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负责监督执行;
(二)组织拟定本系(部)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改建、修建计划。根据学院下达的设备购置经费组织设备购置计划的申报和审核;
(三)根据学院分配的低值易耗费总额,组织好低值易耗品的计划论证,采购验收和使用保管工作。做到合理使用,减少浪费;
(四)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工作安排,定期进行对实验室工作的检查,注重实验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推荐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制定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奖惩制度等,制定设备和器材的保管、维护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我院的实验教学实际,具有三名以上的实验技术人员(含工人)的系(部)可设实验室主任一人,其它系(部)可指派一名负责人全面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主管主任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改建、修建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完成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做好实验室仪器的保管使用及一般性维修工作,做好固定资产设备的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
(六)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针对我院有关系(部)实验技术人员从事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的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学院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营养补贴标准并付诸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和材料、低值易耗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实验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切实加强实验室工作的安全管理。建有实验室的系(部)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尽可能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一条 每年十二月份,由教务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全院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当年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实验室管理状况及新购教学设备账、物、卡建立情况。
(二)所有实验课程实验开出情况。
(三)低值易耗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我院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
实验室评估的文件和标准,制订我院实验室评估的具体细则,不定期的对我院的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系(部)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三条 定期召开全院实验室工作会议,总结实验室工作管理情况,进行实验室工作研究的论文交流,研究处理实验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的管理。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四条 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系(部)对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实验人员的编制,参照在校学生数,根据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由人事处进行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实验室可试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七条 实验教师的主要职责:
1、进行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负责实验教学具体环节的安排,检查和评估实验教学情况;
2、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研究和改进实验装置,开发实验技术,安排新实验,编写实验讲义和指导书;
3、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仪器仪表,能在实验中排除常见的故障,能分析测量误差;
4、做好实验准备,实验前必须做完实验全部项目,写出实验报告,上实验课前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
5、传授实验室的有关基本知识,总结前次实验课情况,讲授好本次实验的关键。指导实验时不得擅自离开课堂,及时发现和指出学生的实验操作错误及不良学风,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对实验教学中的能力培养进行强化训练;
6、仔细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做好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工作;
7、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
1、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修理、调试、检测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保证正常的实验教学和科研秩序;
2、按照实验室任务的需要可单独或与教师一起进行科学研究、开发新技术、改进仪器设备,参与排出新的实验;
3、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领取、保管和发放工作,要严格手续,做到账、卡、物相符;
4、具体负责办理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的丢失、损坏、积压、报废的统计、上报和处理工作;
5、负责收集和保管实验室技术资料和归档工作,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统计和上报实验室有关管理数据;
6、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根据学院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院将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九九四年十月制定
一九九七年十月修定
二○○二年二月再次修定
实 验 室 规 则
一、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场所,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和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则。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登记建帐。存放应做到整洁有序,便于检查使用,必须注意防尘、防潮、防震、防冻、防火。实验室仪器设备、工具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系(部)分管主任或实验室主任批准。
三、实验室负责人或指导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学生在实验前要进行认真预习,进入实验室必须听从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学生实验未经教师批准,不得事先联接电源。学生实验结果、实验记录必须由指导教师审阅,并待教师检查实验中仪器设备有无损坏后,方可清理桌面,整理好仪器离开实验室。
四、要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实验材料,遵守操作规程,认真记录实验数据。室内应保持整洁,实验中丢弃的污废物或废液要按指定地点倾倒。
五、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先经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使用,使用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六、实验室必须重视安全工作,加强对易爆、易燃和有腐蚀、有毒危险物品的管理,做到领用有手续,使用有记录。凡危险性实验,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一切事故的发生。实验多余的危险品要及时上交或妥善保管,不得过量存放。
七、实验时,仪器设备如有损坏,要及时报告登记,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认真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八、实验室要保持安静、卫生、整洁,严禁在室内吸烟、吃东西,严禁随地吐痰,严禁大声喧哗、打闹。
九、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岗位责任制,经常检查维修仪器设备,使仪器设备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十、实验室应建立安全值班制度。每次实验完毕或下班前,要做好整理工作,关闭电源、水源、气源和门窗。实验指导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十一、对违反本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事故和损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以严肃处理。
一九九八年五月制定
二○○二年二月修定
安全文明实验室标准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安全,无事故。
二、实验室无破损、无危漏隐患,门窗、玻璃、锁、搭扣完整无缺;实验台、凳、架无破损,符合规范。
三、实验室通风、照明、控温、控湿等设施完好,电路、水、气管道布局合理规范。
四、实验室有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措施,实验操作室、办公室、值班室分开,实验室不存放自行车和生活用品。
五、高压容器存放合理,易燃与助燃气瓶分开放置,离明火10米以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有许可证、射线装置有合格证、工作人员有上岗证,放射性工作场所有标志和报警装置;对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有严格的领用管理办法,对病菌、实验动物有管理措施。
六、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噪音小于70分贝。
七、仪器设备帐、卡、物相符率达到100%,低值耐用品帐、物相符率达到90%,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80%。
八、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摆放整齐,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射线装置有操作规程,管理规范。
九、室内布局合理,仪器、桌面、地面、墙面、门窗及管道等无积灰与蛛网等杂物。
一九九八年五月制定
二○○二年二月修定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二、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归档项目和内容
(一)仪器设备档案
1、申购报告、计划、论证报告、领导批复等;
2、购置单价五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从申购到仪器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期间的全部档案材料;
3、订货合同;
4、进口设备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
5、开箱记录、装箱单;
6、安装调试记录和双方签字移交文件、保修单等;
7、验收报告及文件材料;
8、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材料;
9、索赔来往函件及结果文件;
10、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如:使用、检修、故障事故处理记录等;
11、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报告及领导批复。
(二)教学实验室档案
1、实验室基本情况材料,如:建室时间及批准文件、人员情况、设备情况、实验用房情况等。
2、实验教学文件,如: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及指导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方案等;
3、实验教学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如:教师备课笔记(含试讲试做报告),实验项目卡或实验教学日志、学生实验报告、实验考核成绩单及实验项目开出情况等;
4、实验室发展规划及实验室有关活动的材料;
5、实验室培养人才情况及获奖情况;
6、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日志及年终考核材料;
7、实验室评估的全套材料;
8、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材料。
(三)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档案
1、上级下发的关于放射性工作的各种管理文件及规定;
2、放射性工作的审批报告及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各种许可证、合格证、上岗工作证等;
3、申购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调入、调出、废源送贮的报告、批复、处理情况材料;
4、新建、扩建、改建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审批、设计及验收材料;
5、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工作的检查和事故处理材料;
6、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和健康检查材料。
(四)上报文件档案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需上报的实验室管理信息文件有:
1、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数据盘;
2、教学科研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年使用情况数据盘;
3、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表及软盘;
4、实验室任务及人员情况表及软盘;
5、高校实验室基本情况数据盘;
6、高校实验项目数据盘;
7、高校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数据盘。
上述上报数据文件,打印出报表归档。
(五)优秀实验室工作奖档案
优秀实验室工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归档材料有:
1、优秀实验室工作奖评奖通知;
2、获奖人员材料;
3、评奖结果通知。
三、归档办法
1、单价五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全套档案材料,由实验室或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保管,在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经整理后送交学校档案室归档。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需应用时,到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档案,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收集保管。
3、优秀实验室工作奖档案材料,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收集整理,在评选工作结束后,送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4、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各种数据材料,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收集整理后,送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5、单价五万元以下教学仪器设备的材料及实验室管理方面的基本信息,由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保管。
四、时间要求
1、实验室管理基本信息(如:实验室基本情况、实验室任务情况、实验项目情况、实验室人员情况、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年使用情况等)必须在12月底前送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大型精密设备材料,在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及时送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3、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情况及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汇总材料,必须在3月底前完成,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数据文件的同时,并按学院档案室的要求及时归档。
一九九八年五月制定
二○○二年二月修定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及上报制度
一、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实验室的宏观管理,做到实验室仪器设备条件、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的协调发展,实验室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认真收集、整理和上报实验室的各种基本信息。
二、实验室基本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1、实验室基本情况信息:实验室编号、名称、建室时间、面积、管理级别、实验室沿革及主要特色、科技成果、专业技术水平和人才培养情况等。
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信息:仪器设备分类号、仪器设备编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国别、生产厂家、单价、购置日期、现状、使用单位、使用方向及各类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和消耗材料的技术资料、使用维修记录、领用记录的帐、卡和文字材料及增减情况等。
3、实验室任务基本信息:教学科研任务情况、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和执行情况及教学科研的文件资料等。
(1)统计范围:不包括讲课中的演示实验、影视教学、听力训练、体育训练、计算机实习、车间实习等。
(2)教学任务:“开出实验”是指本学年实际开出实验项目个数,“人时数”是指本学年实际接纳参加实验的本科生、专科生的人时数(开出实验时数×实验人数)。
(3)科研任务:指列入学校科研计划及为校承担的各种服务项目及承担项目实验的时数。
4、实验项目信息:课程代码、实验序号、实验名称、实验类别、专业分类号、实验要求、实验者类别、实验者人数、每组人数、实验学时数、实验开出时间、获奖情况及变动情况等。
5、专职实验室人员信息:人员编号、所在实验室、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学专业、实验室工龄、专业职务、评职时间、业务专长、国内外进修时间和内容、论文数量及级别、主要工作等。
6、精密仪器及大型设备信息:年使用机时(分别统计教学、科研和其他)、培训人员数、新开和改进实验项目数、进行和完成的科研课题数、测试样品数、功能利用数、维护人员数、仪器设备负责人等。
7、其他基本信息:实验室管理的各种文件和制度,实验室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研究论文及成果鉴定证书、实验室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实验室评优及事故的经验教训材料等。
三、基本信息的收集与整理
1、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是实验室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及专职工作人员有义务、有责任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2、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填写仪器设备、实验教学、安全检查等各类记录和收集有关资料。
3、实验室专职人员应做好工作日志和实验室研究活动记录,要为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提供更为全面的原始依据。
四、实验室基本信息的上报和管理
1、学校对实验室基本信息实行二级管理。各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并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和管理实验基本信息,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实行计算机管理;学校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汇总实验室基本信息。
2、实验室应定期对基本信息进行整理统计,每年12月底前填写有关报表,按时上报。
3、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基本信息整理后,按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分类存档。同时应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及时上报各类实验室基本信息和有关数据。
一九九八年五月制定
二○○二年二月修定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国务院有关防火重点单位消防工作十项标准,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各系(部)应在校逐级防火责任制基础上,建立本部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制订实验室消防安全实施细则,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
2、各单位领导布置工作、总结、评比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消防安全工作,应将实验室的消防工作列入考核内容之一。
3、实验室管理人员或指导老师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了解实验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必要的安全常识,使他们能够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内水、电、气的阀门和灭火设备的位置以及安全出口等。实验过程中有关人员或指导老师不得随便离开实验室。
4、各种消防设备应有专人保管,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如发现短缺、失效应书面报告保卫部门予以补充或更换,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练使用各类消防器材,懂得各种操作方法。
5、使用钢瓶、烘箱、压力容器、化学危险品等火险隐患较大的设备,应落实岗位操作责任制。
6、节假日期间使用实验室,应有批准手续和防范措施。
7、各实验大楼保持通道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8、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火种要当场熄灭;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室内有无火种,切断电源,关闭水源和门窗。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制定
二○○二年二月修定
学生实验守则
一、实验前应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回答老师的提问。回答不符合要求者,必须重新预习,经老师同意后才能进行实验。
二、进入实验室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高声谈笑,注意环境卫生,不准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杂物,爱护公物。
三、实验时应严肃认真,专心细致,要准确记录实验数据,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节约水电和试剂,注意安全,爱护实验仪器设备,如发生事故时,应迅速停止实验,设法制止事态的扩大,并立即向指导老师报告。
四、使用精密、贵重仪器,应先了解性能和操作方法,未经老师同意,不得任意操作,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实验中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及他人使用的仪器设备、材料和元件。如损坏丢失仪器、配件、工具等,均应查清原因,及时上报,按已定的赔偿办法办理;如隐瞒事故不报者,从重处理。
六、实验后要认真填写好实验报告(包括认真分析实验结果、精确处理数据、图表),如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给学生重做,并交纳实验费。
七、实验完毕,由指导教师负责检查清点实验用的仪器、工具。学生应办好交接手续,做好清洁卫生,及时切断电源、关好水龙头,并由指导教师在实验报告上签字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八、本守则由指导教师和参加实验的人员共同监督,严格执行。违者令其停止实验,责任自负。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制定
二○○二年二月修定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实验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制
我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分院、系(部)两级管理。学校由分管院长负责设备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提出设备工作带有方向性、指导性意见,负责全院设备总的计划审批。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由一名处长分管这项工作,下设物资采供与维修中心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业务工作。各系(部)由一名主任负责本部门设备工作,并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设备工作的业务人员,做好设备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固定资产
以下教学仪器设备应列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列为学校大型精密仪器管理范围,单价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列为向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上报数据的大型贵重仪器范围。
2、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为学校设备管理及向省教育厅上报统计数据范围。
3、单价在200元到800元之间,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为学校设备管理及数据统计范围。
4、虽然不够上述划分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或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加强管理的。
三、计划申报
1、每年十二月份,各单位根据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总体规划,实验教学任务和科研工作的需要,编制下一年度教学设备购置计划。
2、制定购置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其用途和使用效率。凡用途不明,要求不清,效率不高,不要编制购置计划;凡人员不落实,场所无保证,能源条件不具备,教学资料不齐全,一年内不能投入使用的,暂不编制购置计划。
3、凡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申报购置计划时,必须同时填写《淮阴师范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否则不预审批。
4、申报购置计划时应准确掌握准备购置设备的现有台件数和性能现状,充分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
5、新开实验如系大纲和教学计划以外的实验,需经学校充分论证后,方可填报所需设备购置计划。
6、科研实验仪器设备,要在向学校申报的科研项目获得批准后,方可申购,不在教学设备购置计划中填报。
7、必须更新的仪器设备,在办理原有设备的报废手续后,经过论证后,方可填报更新设备的购置计划。
8、购置计划由实验室提出,实验室主任汇总,单位分管领导审查签字,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论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必要时可请系(部)的有关人员参加可行性论证。
四、订货、采购
1、经过批准的教学仪器设备计划,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学校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国家组织的高校教学仪器设备订货会或采用招标方式统一采购。对各系(部)因实验教学急需,批准执行的临时采购计划,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有关系(部)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市场考察,货比三家,就近采购或批准外出采购。
2、订货、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执行的设备购置计划要求进行订货、采购,如有变更必须征得申报单位的同意并获得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改变订购、采购计划。如擅自作主,造成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情节严重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3、所有订购、采购仪器必须签订供货合同,双方盖好合同章后方为生效。
五、验收报销
1、订购的教学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申购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时必须拆箱检查,详细核对托收承付单、装箱单和箱内所装仪器的品名、数量、附件、规格型号等。必要时应调入实验室进行质量、性能测试。如发现残缺、短损应及时办理拒付款手续,并办理退、换、补、赔手续。临时批准采购的仪器也应按上述要求进行及时验收。
2、仪器设备验收后,由设备管理人员填写好《淮阴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送一份至物资采供与维修中心,并在一式四份的《淮阴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入库单》上签字。采购人员凭验收入库单第三联和发票经主管处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六、账务工作
教学仪器设备账务工作实行微机管理与人工记账相结合的方法。
1、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记账人员根据仪器验收入库单,按系(部)做好仪器分户账。各系(部)按照仪器分类记好分类分户账。账面上要记清楚仪器编号、单价、金额和存放实验室。各实验室也应记好本室仪器设备明细账,并做到与系、校账面相符。
2、各系(部)在每年年底前必须填好当年新购仪器设备数据表,及时上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有关人员应根据本年度新购仪器设备数据表将新购进的仪器设备数据及时输入计算机建账,每年年终结合实验室工作检查与系(部)进行一次实物核对后,按系(部)打印补充账页。
3、各系(部)每年经批准后调拨、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根据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注销通知单在微机打印账上注销。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每三年重新打印新账一份发至各系(部),旧账收回存档。
4、日常工作中的仪器状况分布,统计报表等事项均由微机完成,并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表、报盘。
七、管理规定
1、仪器设备验收后,仪器保管人员,应按卡面内容要求及时填好仪器卡,并随仪器交实验室保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核查仪器时,将同时检查建卡情况。仪器校(内)外调拔、报损、报废,此卡必须随仪器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保存备查。
2、对于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3、教学仪器设备,校主管单位有权在校内统一调度,一般不外借,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使用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有借用单位介绍信,并有经借人签字,由仪器所属单位盖章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批准,必要时必须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并限期归还。
4、对因专业教学和科研需要,学校规定借给教师使用的收录机、微机等,保管人员应定期收回仪器进行检查,发现损坏,需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教师调出本校时,应按要求及时归还所借设备,保管人员应负责催要。如发生教师调走后,所借物品未还,由保管人员负责索要,直至赔款。
5、保管和使用人员对所管仪器应加强保管,认真做好防锈、防潮、防火、防腐蚀,以及上油、通电、运转保养等工作。
八、报损、报废与报失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由于非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毁损,按报损处理。
(2)因耐用期满,并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
(3)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而发生被窃、遗失等,按报失处理。
2、报损、报废、报失规定:
(1)报损、报废仪器,首先由实验室主任组织技术检查,填写《报损报废申请表》一式两份,经系(部)分管主任组织有关人员鉴定签字,加盖系(部)公章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2)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进一步论证。
(3)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主管处长根据鉴定意见签字,提交院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认可后,由主管院长批准报废,报废设备金额较大时,提交院党政办公会议讨论后批准报废。
(4)报失仪器必须由报失人填写报失申报表,并填明详细情况经单位领导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院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如被窃,还必须有院保卫处提供的侦破证明。
(5)设备未经正式批准报废前,各单位不得自行拆解或挪用零配件。
(6)各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报废范围,严禁弄虚作假。丢失、损坏、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履行丢失、损坏、事故处理规定,不得按报废办法申报和处理。
3、报废设备的处理。
(1)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送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仓库。
(2)报废后尚有剩余使用价值的设备,如兄弟单位愿意折价转让,在报经领导批准后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可办理有关折价转让手续,其经费按院有关文件进行处理,或经领导批准,向学校的教育实习基地进行无偿调拔。
(3)报废仪器设备中如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在学校进行设备维修时经领导批准,可以进行拆用,但必须做好所拆零部件的登记工作。
(4)除以上可利用的部分外,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批准报废清单,设备一律出售给废品回收部门,不得再流入社会继续使用。有关收入按院有关文件处理。
一九八四年十月制定
一九八九年十月修定
一 九九七年十月再次修定
二○○二年二月又一次修定
实验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实验材料、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合理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品的范围、分类
1、本办法所称的物品,是指学生实验和教师进行科研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
2、材料: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
3、易耗品: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二、经费计划审批
教学实验用物品的经费管理实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宏观控制,各系(部)具体实施的办法。每年各系(部)根据所开实验需要实际
消耗量,计算预算经费指标,填报申请计划数,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主管处长统
一平衡后报经学校主管院长批准,下达年度包干经费指标。
三、采购、验收与报销
1、物品的采购,由实验室根据实验先后,分清轻重缓急,拟定采购计划,实验室主任汇总报系(部)主管主任批准后,分配二人以上共同负责采购。
2、购进的物品入库时,库房保管人员要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认真核对所购物品的数量和规格是否符合,仔细检查所购物品的质量和性能是否合格。验收合格后,填写物品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存库房,一份作为报销凭证,一份供系(部)记帐人员记帐凭证。
3、凡办公用品(如笔、墨、纸张、文件夹、订书机等)和劳动保护用品均不作为低值易耗品做采购计划。
4、采购人员根据库房保管人员开据的验收单,发票经主管主任签章后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四、帐务管理与检查
1、记帐人员根据库房保管人员开据的验收单,及时做好所购物品的系(部)流水总帐和分类帐。
2、每半年记帐人员要向学校财务处上报一次材料帐,内容包括:上期库存,本期购进,本期消耗,本期结存等数量。
3、每年年终进行实验室工作检查时,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各系(部)所购物品的合理性,帐务管理的准确性进行全面检查,并汇总后向院实验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汇报。
五、保管、领用和回收
1、库房保管人员要将验收入库的物品分类存放,稀缺材料存入加强防盗措施的专柜。
2、领用物品必须严格履行领用批准手续。领用一般材料,由领用人填写领用单,经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审批,对主要材料应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做到合理使用。领用贵重、稀缺
材料,须经系(部)主管主任审批。
3、领而未用或剩余的材料和药品(原装)等要及时回收重新记帐,并由退料人员填写
退料单,同时说明质量情况。
六、报损和核销
库存材料和易耗品属于正常范围的损耗由仓库保管员根据损耗数字作出记录,按学期汇总后报系(部)主管主任审批后核销。
七、危险品的管理
(一)危险品范围包括各类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毒菌性和放射性的物质。
(二)危险品的采购
1、由各教研室(仓库)提出申购计划,经系(部)主管主任批准后,交采购人员采购。
2、爆炸物品的采购以按国务院批准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规定办理。
(三)危险物品的提运
1、装运化学危险品时,必须谨慎小心,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时,要拧紧瓶帽,轻卸轻放,防止碰撞。
2、性质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如氢气和氧气等,不得同车装运。
3、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脂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车装运。
4、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化学危险品,应放专车提运。
5、盛放危险品的容器,事先应严格检查,防止跑、冒、滴、漏,造成事故。
6、运送危险品时在车辆上应按规定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的标志,车上严禁烟火,并应带有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
7、严禁个人随身携带危险品乘船、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危险品的储存保管
1、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中,不得随意乱放。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如通风、控温、避光、防潮去湿等设施)。危险品仓库内外,严禁烟火。严禁仓库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炸物品。
2、危险物品保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由工作负责,熟悉危险物品性能的人员担任。
3、危险品入库,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凡库存及实验室发放的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等),无标签的危险品一律禁止存放和使用。
4、危险品库必须按规定要求储存,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混放,并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量。
5、危险品库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查,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事故,对变质、过期的药品必须及时组织处理。
6、剧毒品的保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严格领用手续,实行专库专柜存放,采用双锁,一套由保管员保管,另一套由系负责人保管;启用剧毒品时,每次只准领一次的使用量,且由使用人与教研室负责人一起领取和使用。
7、放射性物质存放必须设置有效可靠的隔离屏障,放射源的作用和移动要经过主管主任的签字批准,有2-3人同时在场,并做好必要的防护工作。
8、对存放放射源的容器场所,存放单位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
(五)危险品的领发和使用
1、各实验室领用化学危险品时,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尽量少领。对使用危险品的教职工,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
2、领用剧毒品如氰化物,砷化物等,必须详细写明用途,领取最少数量,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领取。使用多余时,凡未开封的,应立即退回仓库;已经开封本单位有保管条件的可由本单位妥善保管,如确无条件保管,应立即报告研究处理。
3、实验室需存放少量危险品的,必须由教研室提出报告,系(部)主任审定批准后方可存放,存放时必须分类存放,专柜、双人双锁管理。
4、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和渣滓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八、各系(部、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一九八年十二月制定
一九九七年十月修定
二○○二年二月再次修定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我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23种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仪器设备和单价虽不满10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均定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三、凡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的仪器设备,在购置时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均属学院统管设备,管理权归院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使用单位负责保管和使用中的具体管理。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鉴定,对设备进行调剂、转移等。
四、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专门的书面申请报告,由设备申购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技术和经费的可行性论证,并填写论证报告,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并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采购计划。
五、已批准决定购置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各申请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房屋及其它安装条件,做好使用、维护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计划的安排,保证设备到校前完成上述各项准备工作。
六、设备到校后,申请单位应立即组织校内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做出验收报告存档。如发现质量不合格,必须及时提出报告,以便在限定的索赔期内办理退、换、补、赔手续,如因延误而超越索赔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申请单位承担行政责任。
七、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律实行“专管共用”,由使用单位指定专职技术人员管理,面向全院服务。专职管理人员如因进修学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时,设备所在单位要及时明确专职技术管理人员,拟定操作规程,填写使用及维修记录。对仪器的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对上机操作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和专管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仪器设备。
八、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建立“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包括原机性能及自然状况、设备的原始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购置合同、验收记录、操作规程、检修记录、使用记录等直至报废)。档案正本一律存放在院综合档案室,副本随仪器设备放在使用单位。
九、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专门的使用操作记录,按日记载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等情况,每记满一本将使用机时、使用方向的分析一起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存档。
十、提高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在完成学院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校际技术协作、咨询及对外有偿服务,制定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报学校批准。对工作量酬金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但无论何种经费购置及何种原因造成闲置不用和长期使用率很低的仪器设备,学院有权调拨到其它急需使用的单位。
十一、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任何人无权进行拆改,如因开发新功能、改造老设备必须进行拆改时,使用单位需提出可行性报告,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二、大型、贵重仪器因技术落后、损坏、维修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经过技术鉴定,提交院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报学校批准后方能履行报废手续。
十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使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操作规程、提高设备利用率,在设备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应予以肯定和表扬。
一九九七年十月制定
二○○二年二月修定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学生进行教学实验,教师进行科研的物质基础,为管好、用好实验室仪器设备,充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要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完好)、“三防”(即防尘、防潮、防震)、“四会”(即会操作、全保养、会检查、会简单维修)、“四定”(即定人保管、定人养护、定室存放、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安全可靠,无跑(气)、冒(烟)、滴(水、油)、漏(电、水)现象发生。
二、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该机附带的各种资料(说明书、合格证、电路图、装配图、附件清单、装箱单证等)及设备技术卡片(验收报告、维修、校验记录等)。
三、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室有关管理规章制度。使用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四、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按其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能用一般仪器设备达到实验目的的,则不用高精密仪器设备,做好合理使用。
五、仪器设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应负全部责任,未经管理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移动、调换或出借仪器设备。
六、管理人员队伍应力求相对稳定,需调离时必须办理好帐、卡、物移交工作。手续不全或帐目不清,接收人可拒绝接收。交接期为三个月,在此期限内发现问题的由移交人负责处理,双方签字认可后出现问题则由接收人负责。
七、仪器设备借用必须办理相应借用手续。校内各系(部)之间借用,需经借出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原则是不借往校外,确因工作需要(如科研合作等),应在不影响校内工作的前提下,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再借出。
八、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生故障应及时送修,以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原则上小修不出系(部),中修不 出校,大修报请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进行。
九、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应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单位经批准可以承担校外单位的实验、化验测试、加工等任务,所得经济效益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制定
二○○二年二月修定
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低值耐用品是指耐用年限和独立使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而单台价格不够固定资产起点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工具量具、文教用品、文艺、体育用品等。
二、低值耐用品实行校、系(部)二级管理,单价在200元至500之间的为校级管理范围,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为系(部)管理范围,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按本办法做好管理工作。
三、与 固定资产相同,无论何种来源、何种渠道添置的低值耐用品均属学校财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方可到校财务报帐。
四、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已入库校级管理的低值耐用品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建立校级总帐,各使用单位则建立分户明细帐,同时做好本单位管理范围内低值耐用品的帐目建立工作,并按要求在相关物品上粘贴标签。
五、低值耐用品若在校内调剂,需经转出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由转出、转入双方单位经办人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若调拨到校外,必须征得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六、对无修理价值和无使用价值的低值耐用品应及时填写报废审批表,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已批准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理,任何使用单位都不得自行处理。
七、低值耐用品损坏或丢失,使用单位应查明原因,填写报损、报失审批表,按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八、报废的低值耐用品所得残值,有偿调拨所得及赔偿费等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制定
二○○二年二月修定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尽可能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二、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发货、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三、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特殊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因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四、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由于经验不足,偶然造成的损失;
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五、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或谎报丢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六、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损坏、丢失零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或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5、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按原值金额赔偿、部分赔偿;
6、对照相器材、电视机、录像机等与家用密切相关的物资赔偿,一律按现行市场价计算赔偿。如属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应加倍计算赔偿。
七、赔偿处理权限:
1、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2、2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系(部)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实验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提交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系(部)主管领导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校党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执行。
八、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按其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担赔偿费。
九、损坏丢失查不出直接责任者,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由管理人员、或所在系(部)赔偿。
十、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淮阴师范学院报损报废审批表”,然后按有关批准权限进行处理。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制定
二○○二年二月修定
一般设备管理办法
一般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物质基础。为了加强对一般设备的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1、以物品类别划分,一般设备是指除教学仪器、图书资料以外的学校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家具、行政办公设备、食堂炊事用具、被服装具等。
2、以物品价格划分,以下一般设备应列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2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为学校管理及向省教委上报统计数据范围。
(2)单价虽然在200元以下,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加强管理的。
二、管理体制
我院一般设备管理工作分院、系(部、馆)两级管理。学校由主管院长负责一般设备配置和管理的总体规划,并负责总的计划审批。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管理全校一般设备的职能部门。各单位由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一般设备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一般设备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计划审批
添置一般设备,必须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出发,分轻重缓急,精打细算,统筹安排,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每年12月底前,由各单位填报下一年度一般设备添置计划,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审核后报主管院长,主管院长根据下年度经费预算,进行一次性审批。经主管院长审批后的计划要送财务处备案。若无特殊情况,非计划的一般设备添置,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拒绝办理,财务处亦有权拒绝付款。
四、采购、验收、报销
1、采购
经审批后的一般设备计划,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招标采购或指定使用单位派人参与采购。
2、验收
新购置和新增加的一般设备必须及时入库。仓库保管员对新购物品的质量、数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记帐入库,并填写入库单。采购员凭入库单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登记入帐。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接收入库,由采购者负责办理退货手续。
学校新建房屋或其它建筑设施峻工后,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与有关单位在参加验收的同时,并要做好房屋内部的一般设备登记工作。
3、报销
一般设备验收后,凭入库单和发票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审批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五、领发与管理
1、一般设备验收入库后,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批准执行的年度计划或采购计划,通知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到物资仓库办理领用手续。
2、调出我院的人员,应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物资设备清退手续;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出具证明,人事处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3、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所管理的一般设备每年组织一次核查。各使用单位每半年对本单位一般设备组织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不断改进工作。各单位的一般设备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如工作需要调动时,应指定接替人,由单位负责人办理一般设备移交手续,并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4、做好一般设备的使用及管理工作是各单位和设备管理员应尽的职责。在一般设备年度检查评比和年终考核中,对一般设备管理、维护好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年终考核的一个方面学校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设备损坏或遗失的,除给予批评处理外,还要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一般不低于折旧后的价值。赔偿费从有关单位创收费或劳务费中扣除。折旧价值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估定。
5、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进货日期顺序,(1)建立一般设备总帐;(2)建立一般设备分类分户帐,按使用单位建立分类明细帐和卡片;(3)用于创收的国有资产单独建帐。
6、各级一般设备管理员要加强责任心,做到记帐及时、准确,无漏帐、无错帐,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与使用单位帐目核对一次,使全院一般设备达到帐、卡、物相符,帐帐相符。
7、一般设备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工作变动,必须向下一任办理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工作变动人员的主管部门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要派员监交,交接中发现损坏或损失的,按本文第五条第四款精神办理。属个人责任的,由原单位进行处理。
8、一般设备的维修,新购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维修,超过保修期的一般设备维修,由用物单位出具书面报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物资彩供与维修中心具体负责处理。
六、一般设备的变动
1、一般设备的变动,系指一般设备调拨、报废、报损、报失、变卖、外借等。变动必须逐级申报,最后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及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
2、一般设备原则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一般设备带出校外。一般设备对外租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租借费。外借后返还原单位的一般设备,如发现损坏、拆换、错还的,按本文第五条第四款精神追究出借单位责任。
3、一般设备的报废、报损、变卖、折价处理等必须经过组织论证和技术鉴定,并履行申报批准手续,其批准权限按单价分为:
(1)1000元以下,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2)1000-10000元批量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3)1万元以上批量设备或5000元以上单项设备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定后由主管院长审批。
4、一般设备的变卖、折价处理、废品处理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负责,按本文有关条款办理,金额上交学校,并注销资产帐目。
5、一般设备的报废、报损工作,每年年底进行一次。由使用单位填写申请表,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定,经论证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长或主管院长根据权限批准后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一九九四年六月制定
一九九七年十月修定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为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保证设备的完好率,提高设备的利用率,节约经费投入,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每年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年度设备维修资金,列入全年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二、维修费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物资采供与维修中心负责全院设备日常维修事务的处理,并落实专人负责维修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接收各单位的设备维修报告,对报修设备故障进行鉴定,并提出修理的初步意见和方案,洽谈修理报价,经分管处长批准后办理修理事宜。
2、负责联系校外技术人员来校修理设备和设备送校外修理手续的办理,应督促并保证设备按期修复返校。
3、参与设备修复后的验收鉴定,办理相关修理费用报销手续。
4、经常深入实验室,了解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检查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5、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鉴定工作,办理报损、报废手续,参与报失仪器的调查工作。
三、设备维修的方式:
1、
自修:校内实验技术人员的日常维护保养及修理。
2、
内修:由校内非仪器设备保管人员参加的修理。
3、
来校修:聘请校外有关修理专业人员或厂家技术人员来校内修理。
4、
校外修:设备送校外有关商家或厂家修理。
四、各实验室损坏的仪器设备,首先要立足本实验室自行修理。本实验室确实无力修复,则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报物资采供与维修中心审核,经批准后方可维修。未经批准进行的维修,维修费不予报销。
五、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凡校内有能力修理的,尽量按排内修。更换零、配件据实报销,修理劳务费由物资采供与维修中心核实后发给参与修理的人员。其费用为外修费用的50%。物资采供与维修中心对各系实验人员自行修理的仪器要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作为实验室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的依据之一。
六、凡属厂方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实验室人员可直接或通过设备采购人员与厂方售后服务部门取得联系,以求及时修复或更换,切勿延误。否则,维修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实验室在学期结束前应对实验仪器设备作一次全面的检查,及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损坏的仪器要及时组织技术力量自修或送修。物资采供与维修中心要全面了解情况,协助各实验室做好维修工作,保证新学期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进行。
八、对于维修费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的,原则上不再维修,按有关规定予以报废。
九、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先进行技术鉴定,确定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按本办法申请维修。
十、仪器设备功能开发需要的零配件采购,与维修履行同样手续,同时必须有二人以上共同参与采购,再将新增加的附件建好有关帐目。
十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好设备维修管理关,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财务制度者,除追回原款外,还将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悖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2002年2月28日